現在有很多稅籌公司,言必稱核定征收。那么,核定征收到底安全不安全?
核定征收的法(fa)律(lv)依據來自《稅收征管法(fa)》和《稅收征收管理法(fa)實(shi)施細則》。
《稅收征管法》:
“第(di)三(san)十五條 納稅(shui)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shui)務機(ji)關有權核(he)定其應納稅(shui)額:
(一)依照法律、核定征收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zhao)法(fa)律(lv)、行政法(fa)規的規定應(ying)當設(she)置帳簿但(dan)未(wei)設(she)置的;
(三)擅(shan)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bu)提供納稅資(zi)料的;
(四)雖(sui)設置帳簿,但(dan)帳目(mu)混亂或者成(cheng)本資料、收(shou)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cha)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合伙企業稅收優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shen)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shui)務(wu)(wu)機關(guan)核定應(ying)納稅(shui)額的(de)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wu)(wu)院稅(shui)務(wu)(wu)主管(guan)部(bu)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ding)辦理稅(shui)務(wu)(wu)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na)稅(shui)人(ren)以及臨(lin)時從事經營的納(na)稅(shui)人(ren),由稅(shui)務(wu)(wu)機關核定(ding)其(qi)應納(na)稅(shui)額,責令繳納(na);不(bu)繳納(na)的,稅(shui)務(wu)(wu)機關可以扣(kou)押其(qi)價值(zhi)相(xiang)當于應納(na)稅(shui)款的商(shang)品、貨物。”
《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li)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tong)類行業或(huo)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gui)模(mo)和收入水(shui)平相(xiang)近的納稅(shui)人的稅(shui)負(fu)水(shui)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shou)入或者成本(ben)加合理(li)的費(fei)用(yong)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an)照耗用的(de)原材料、燃料、動力(li)等推算(suan)或者測算(suan)核定;
(四)按(an)照其(qi)他合理(li)方(fang)法核定。
采(cai)(cai)用前款所列一種(zhong)方法不足以正(zheng)確(que)核定(ding)(ding)應(ying)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cai)(cai)用兩種(zhong)以上的方法核定(ding)(ding)。
納(na)(na)稅(shui)人對稅(shui)務機(ji)關采取本條規定(ding)的方法核定(ding)的應(ying)納(na)(na)稅(shui)額(e)有異(yi)議(yi)的,應(ying)當提(ti)供相關證據,經稅(shui)務機(ji)關認定(ding)后,調(diao)整應(ying)納(na)(na)稅(shui)額(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