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zhen)市稅務局發(fa)布(bu)關于征(zheng)求《深圳(zhen)經(jing)濟特區(qu)稅收管理(li)(li)和信息共(gong)享保障條例(征(zheng)求意(yi)見稿)》意(yi)見的通告,《征(zheng)求意(yi)見稿》要求規范稅收管理(li)(li)協(xie)助和涉稅信息共(gong)享。
對不動產登記、股權交易、聯合產權交易、電力、燃氣、社會組織、核定征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關工作。
據《征求意見稿》稅收管理協助第五節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費,以及由現代物流、合伙企業稅收優惠電子商務、數字經濟、虛擬經濟等新經濟業態而衍生的經營方式創新、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等活動的稅費。

其中將物流平臺(tai)企業代(dai)征(zheng)個(ge)人臨時從(cong)事(shi)貨物運輸(shu)的相關(guan)稅款和(he)互聯(lian)網平臺(tai)企業代(dai)征(zheng)個(ge)人從(cong)事(shi)生產(chan)經營活動的相關(guan)稅款列入委(wei)托代(dai)征(zheng)范圍(wei)。
《征求意見稿》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委托代征向稅務機關提供25項涉稅信息。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以21項涉稅信息。
在(zai)稅收(shou)管(guan)理和信息(xi)(xi)(xi)共享保障工作中,積極履行保障職(zhi)責、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ren),進行表彰。同時(shi)對(dui)負有稅收(shou)管(guan)理和信息(xi)(xi)(xi)共享保障職(zhi)責的部(bu)門或者單位,未按規定履行提供涉(she)稅信息(xi)(xi)(xi)和其(qi)(qi)他(ta)協助保障職(zhi)責,造成稅費流失(shi)的,由所(suo)在(zai)單位或者監察機(ji)關對(dui)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guan)人(ren)員(yuan)和其(qi)(qi)他(ta)直接責任人(ren)員(yuan)依法(fa)給予處分(fen)(fen)或者政務處分(fen)(fen)。